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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发布时间:2018-04-06 10:25:14


    自2016年以来,息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披荆斩棘战昏晓,无论春秋为民心,坚决贯彻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精神,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只能采取程序终结。

    何为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那么执行不能案件通常有哪些呢?请跟小编看下面的案件。

    执行不能系列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叶某今年61岁,三年前的一场车祸令其达八级伤残,高额的治疗费用一度令这个家庭捉襟见肘。如今的叶某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每年都需要大量药物维持健康。而当时的肇事者周某则在判决生效后便下落不明。

    2015年4月,周某驾驶的货车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叶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被送医救治,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

    2016年9月,叶某将周某、周某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叶某各项损失共计265000元,周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441251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而周某却始终不见踪影,运输公司也不见回复。

    2017年3月,生活陷入困难的叶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对周某及运输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但查询的结果却并不乐观,周某名下无财产,运输公司虽显示在营开户行却无任何财产信息。

    2017年5月,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线索找到了周某的家,家中只有周父、周母,两位老人今年已经八十多岁,居住在瓦房里,陈旧破败,家徒四壁。

    得知执行干警的来意后,周某的父亲连声叹息,原来周某很早就已离异,两个儿子也各自成家,直到出事前一直和老两口一起生活。2015年事故发生后,周某便离家外出,两年多来一直毫无音讯。因为周某下落不明,该案无法继续执行,在向周某的父母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后,执行干警决定继续查找车辆当初挂靠的运输公司。

    2017年7月执行干警根据公司的注册地址赶到了信阳,但呈现在干警眼前的原注册地址上,早已是高楼林立,物是人非。无奈之下,执行干警只得在原地址周边进行查访,然而查访结果却不尽人意。被查访的“邻居”对于原来是否曾有运输公司皆语焉不详,更糟糕的是,公司的原负责人也不知所踪。

    2017年8月,因被执行人周某始终下落不明,运输公司无法查实,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只能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考虑到申请人叶某生活困难,承办法官依法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一万元,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

    该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及其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周某家庭困难,周某下落不明,运输公司无法查实,穷尽执行手段也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文章出处: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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