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案子申请执行这么久,咋还没能执行?”案件执行中,一些申请人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了,那么法院就一定能够把钱要回来。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不清楚,还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2018年4月13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春申请执行贾某以和荣某书共有纠纷一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该案被执行人贾某以和荣某书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决返还赔偿款117743.31元的义务,债权人何某春于2017年10月19日向融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该执行案立案之日起,执行法官吴国社立即展开了马不停蹄的行动:
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贾某以和荣某书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在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吴国社与书记员多次到贾某以、荣某书住所地的银行、工商、房产、税务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走访其工作单位、村委,一一向其领导、同事、邻居及亲朋好友调查了解,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然而结果却都让执行法官失望而归。融水县法院依法向贾某以、荣某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对贾某以、荣某书确实查无财产这一客观事实,在申请执行人何某春业也无法提供有关执行线索的情况下,经征询其同意,融水县法院遂对该案作出上述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该案执行法官吴国社介绍,“对于‘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而若发生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情形,法院将采取‘终结执行’方式处理。”
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两种方式的运用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与“执行难”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一时无法执行的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践中,当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时,当事人不应错误地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却忽略了“执行不能”不是靠法院主观意志和不懈努力就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据悉,“执行不能”情况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一定比例。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些案件该怎么办?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贾震表示,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决胜之年和收官之年。柳州市法院将集中精力、全力攻坚,实现四个“基本”目标:一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二是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三是基本消除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四是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其中,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不能”,柳州法院会努力作为,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2018年以来,柳州市法院公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拘留失信被执行人、罚款、判处“拒执罪”……等举措力度不断加大,有效推动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共执结各类案件3541件。
“执行不能”≠永久不能
“廖法官,为了这个结果,我们等了十年……我们母子三人和奶奶真的要谢谢你们,感谢你们一直没有放弃!”2018年5月2日,鹿寨县法院执行局廖庆文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发来的短信。
时间还得追索到2008年6月5日2时10分,周某乘坐江某驾驶的货车在桂柳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靠,在其下车小便时,被石某驾驶的货车碰撞致死。经鹿寨县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保险公司、江某、石某及石某的雇主夏某、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均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江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是其余赔偿义务人却玩起“失踪”。2010年10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穷尽各种手段,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无奈之下,只能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疑问。而鹿寨县法院的一系列行动说明了答案。
2017年10月,李某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申请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廖庆文法官补充说明。
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点对点”的财产查控,赶赴湖北省天门市协调当地多个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石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这次终于有了结果,原来石某近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产,且已全部结清房款。立即查封房产、启动拍卖程序,执行法官廖庆文毫不手软,却让石某慌了神。
在石某的请求下,经廖庆文法官组织,石某与李某最终达成“2018年偿还3万元、以后每年偿还2万元,直至所有欠款全部还清”的和解协议,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据悉,柳州市法院现已建立终本案件定期巡查机制,执行法院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申请查控“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让“执行不能”案件有可能“起死回生”。同时,柳州市法院通过逐步构建起“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加”的执行联动格局,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严防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制度的建立、破产法律制度和执行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力争从根源上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从“执行不能”到“执行可能”,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海兰特别强调,一定要破除“法院万能”、“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在人力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不仅在诉前、诉中要及时做好财产保全,而且在案件执行时要积极配合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围猎“老赖”的执行路上,柳州法院亦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要增强预知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的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