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当法院用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时,一些当事人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便法官使出“洪荒之力”,也无法兑现。
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不能”吧!
2013年12月某日,被执行人李某以做生意等事由,以高息借贷为诱饵,骗取张某某等几十名被害人钱款近1200万元。2016年10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李某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九万零六百一十元,返还尚未退还全部本金的被害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服刑,无退赔能力,法院查询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名下有一户按揭贷款的房产,无车辆,其开办的公司有机器设备若干,残值寥寥无几。相比于该案的巨额标的,该案就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后,法院会对该类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法院对这批案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动态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及时恢复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