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我院民一庭处理了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涉及到受害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对于受害方来说,如何能够早日拿到赔偿款是关键,这样可以有资金看病并适当抚慰自己的受害的心灵。对车主来说,正常情况下,车主都会为伤者垫付医疗费等费用,案件的及时解决也使其早日脱离诉累。这类案件如果采取判决的方式结案,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上诉的话,案件即进入二审程序,又会让当事人经过几个月的等待,这对于本已受伤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民一庭的法官尽量做调解工作,让保险公司先行向省公司报批,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后,再约当事人来调解,一旦调解达成协议的话,当事人可以很快拿到赔偿款。案件经过如此处理后,当事人普遍比较满意,而且赔偿款都得到履行,省去了执行的程序。
通过这几起案件的处理,使我认识到法官不仅要将案件处理完,更要把案件处理好,要真正为老百姓着想,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为了完成案件而机械地予以判决,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关键,要不断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各方能够互相谅解、互相配合、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