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在被告蛋糕店工作,被告收取了1000.00元押金,原告于2012年9月27日辞职,现诉求1000.00元押金及未付工资共计1,68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辞职未提前通知被告,原告有一定过错。本案审理中,主审法官从原、被告处了解案情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600.00元,原、被告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直接或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同时本案原告辞职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按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