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法官处理一起离婚案件,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劈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一户楼房。经审理查明原告名下确有楼房一户,但双方对该房的出资各执一词,原告称此房系其婚后父母出资购买。被告称被告父母亦出资20,000.00元,并偿还了该房的部分按揭贷款。经主审法官的大力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25,000.00元。
本案难点在于房屋实际出资人为谁,对此,原告均有亲属作证,双方证据种类、位阶对等,故证据的采信成为本案难点。为此,主审法官从调解入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