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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计息过高 法院判决酌情调整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7:14


    7月12日,工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计人民币1,1000元给原告胡某,并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1997年2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1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一年后归还,逾期则按4%的月利率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民二庭审理之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及时予以归还。但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4%计付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六个月以内基准贷款年利率的4倍,于法不符,应酌情予以调整。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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