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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司机强奸幼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布时间:2012-09-21 16:32:31


    2012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利用在鹤岗市某私立学校任校车司机,驾驶校车单独接送学生之机,将学生李某某(被害人,女,8岁)带至自己家中,将其奸淫。奸淫后王某利用李某某年幼无知的特点,以让李某某诅咒发誓为由,试图隐瞒真相,王某的罪行被李某某父亲及时发现并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学校校车司机之便,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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