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工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某某在与他人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调解曲某某应承担给付义务,而其未履行。在法院裁定查封其车辆的车籍后又私自将车辆出售,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条件,罪名成立,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以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现已对10起拒执案件采取司法拘留或移送公安机关,形成常态化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压态势。公开宣判当日,执行局组织了部分被执行人员旁听了案件的宣判,以案说法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