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公众的参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发挥着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作用,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12月底,中国大陆网民人数达到5.5亿。①“互联网阶级”悄然崛起。网络的迅猛发展,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心声的平台,网络舆论成为网民表达意愿的主要方式。法院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地,更容易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活动的案件经常发生,网络舆论正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舆论有利于反映民意,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约束司法权力,促进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容易掩盖事实真像,强大的网络舆论往往给司法活动造成无形压力,形成“网络舆论审判”的现象,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鉴于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力不断加强,有必要对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进行一下理性的分析和思考。本文首先解读网络舆论的内涵和本质,得出网络舆论是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又进一步分析了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针对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出妥善解决的对策,以求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
二、概述
(一)网络舆论的内涵及本质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就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事件所表现的态度、意见和情绪,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和持续性,并能够影响社会发展和有关事态的进程。②网络舆论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对某一焦点事件多数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言论。③本文所说的网络舆论专指对司法领域内的网络舆论。由网络舆论的概念可得出司法网络舆论的内涵,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络,来表达其对司法工作所持有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同时它对司法活动的进程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网络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网络为公众提供了海量的信息,同时也为公众随时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供了一个平台,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垄断和对舆论的控制。网络的虚拟性更激发了公众的言论自由,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由的表达其对司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网络舆论对违法违纪现象的披露和关注,为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办案线索;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约束、规范司法行为,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加之其力量巨大,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引导,有时又可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合理、不必要的压力,司法机关被网络舆论“水漫金山”的事件也经常出现,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受到干扰。
(二)网络舆论的特征
第一,开放性。与传统媒体舆论准入门槛高,受控制程度强的特点不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允许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在网络上自由的获取信息、发布评论,并且可以关注、转发互联网上拥有的任何信息,可以任意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情绪以及价值观。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自由的互动,每个人都既有“遥控器”也有“麦克风”,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第二,广泛性。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必然具有广泛性,广泛性既包括参与者的广泛,也包括参与内容的广泛。与传统媒体话语权掌握在社会精英阶层不同,网络舆论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参与者中既有市井百姓,也有专家学者等社会精英,囊括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因此参与的人数众多,大陆网民的数量有几亿之众,从理论上讲,网络舆论的参与者也可能达到几亿;同时,公众在互联网上关注的内容极其广泛,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任意内容进行关注和评论,并且一旦出现热点话题或者敏感事件,往往都争相关注,由于人数众多,短期内就能形成巨大的集体舆论效应。
第三,非理性。网络舆论带有很强的情绪化特征,网络舆论是一种民意,而民意自古以来就是非理性的。网络舆论的匿名性,使得网民不再受到束缚和羁绊,可以“零风险”实现言论自由,网民难免“随性而舆”。就关注的案件类型来看,网民更愿意关注贫富纠纷型、官民纠纷型、社会公益型、判决不公型、错案型的案件,而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往往犹如“感同身受”,带有强烈的社会情绪,并经常伴随着过激的言论,将社会情绪带入到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评论当中。
第四,真实性。网络的虚拟性和“零风险”必然出现虚假的网络舆论,出现网络炒作和网络诋毁事件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伴随着网络舆论的发展,“网络领袖”和“网络水军”一族逐渐崛起,在利益的驱使之下“网络黑社会”也悄然滋生,他们通过有“网络枪手”之称的“网络水军”到处发帖,制造网上舆论,典型的案例有:“洛阳女子不配合强奸致使强奸者阴茎折断死亡获刑3年案”,最后证实这是一则假消息④。网络舆论的真实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五,时效性。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随着手机成为大陆网民第一大互联网终端设备,⑤更增强了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网络舆论具有了极强的时效性。针对一个事件,网民可以第一时间在网络上了解到相关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数以万计的点击量和跟帖评论,从而引发“蝴蝶效应”,个体意见迅速汇集成公众舆论,进而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声势。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现状
(一)网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积极影响
首先,网络舆论对一些违法乱纪现象的披露和关注,为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办案线索。准确真实的网络“腐败爆料”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典型的案例有陕西“表哥案”,该案被网友调侃为由一张照片引发的“意外惨案”,这个案例成为网络反腐的典型,网络舆论已成为获取反腐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进而增强司法的公平、公正。网络舆论的巨大力量必然引起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重视,进而约束、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促使司法活动更加的公开透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舆论监督就是将司法活动暴露于社会之中,让公众根据社会道德的一般标准,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让法官根据其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司法活动的公正。”⑥典型案例有:“邓玉娇案”,该案就体现了网络舆论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热情的理性推理。”而网络舆论是建立在个人情感和社会道德基础之上的,注定了其具有非理性的一面。近年来,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例子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力也受到严重的质疑,让一部分当事人产生了“信访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错误思想。⑦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作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⑧勒庞的话在网络舆论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网络舆论往往只关注最终的审判结果,而不关心审判的过程,网络上一旦出现与主流舆论不一致的声音,就会招致各种攻击,甚至被“人肉搜索”。
网络舆论的这些缺陷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
首先,对独立审判的干预。独立审判是司法活动固有的属性。正如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所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外部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院了。”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其不受任何干涉和胁迫,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舆论媒体的影响。⑨当然司法的独立必须建立在司法纯洁的基础之上。然而,由于网络舆论的参与者甚广,层次参差不齐,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程度不尽相同,加上网络舆论极强的时效性,使得有些案件刚刚进入司法程序就受到极大的关注,甚至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经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影响,甚至是压力,如果法官顶不住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独立审判自然也就丧失殆尽。此外,网络舆论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出现“一个晚上让信息满天飞”,“五万元可以左右法院判决”的网络标语也就不足为奇,这样的网络虚假舆论同样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审判和司法权威。
其次,是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需要保持中立的原则,然而网络舆论对案件的过分关注和参与往往给法官带来巨大的无形压力,如果法官不能很好的处理好这种压力,往往会投鼠忌器,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法官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受到影响,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他们会刻意行使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断矫正和改进自己的行为,以期求得社会的赞同,从而使得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同。⑩“舆论杀人”不乏其例:河南张金柱临死前一句“我是死在记者手中”,让张金柱成为“舆论杀人”的代名词;网络舆论具有非理性特征,公众的舆论往往是基于情感和社会一般道德而作出的,而非站在法律的理性角度来进行考虑和言论,往往造成法律问题道德化、情感化,道德化、情感化的问题法律化,在许多案件面前表现出情绪化的道德观,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压力,往往形成“网络舆论审判”的不良后果。
网络舆论干预了独立审判,影响了司法公正,自然也就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一个司法判决和网络舆论的情感倾向不符时,就会掀起一场对法院和法官强烈不满的风暴,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的怀疑。个别网民甚至对法院和法官进行攻击,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名誉和形象,扰乱了法院和法官的日常工作,法官的职业地位受到怀疑,情感受到伤害。
(三)网络舆论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1、公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中国大陆正处在社会的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公众纷纷通过网络来表达不满,诸如对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仇富心理;对贪污腐败现象而产生的对官员的不信任心理;对涉及面广的公益事件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无助和失望心理;公众对法院抱有很大的期许,往往有“不信任司法,却爱上法院”的矛盾心理,但一旦出现法院的判决和社会道德不一致时,往往对法院的工作产生怀疑,公众对社会现象的不满很容易在此爆发,当出现诸如此类的案件时,立即就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共鸣,成为公众发泄不满的工具,进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2、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网络舆论具有很强的情绪化特征,公众在表达观点的时候又往往带有偏激性的语言,加之网络“始发”观点具有一定的情绪偏向性,公众对这样的信息又容易先入为主,加之对一些社会现象的不满,在没有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就盲目的跟从,极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观点。网络舆论的传染性又使得个人的观点容易扩大成为群体的舆论,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注定了网络舆论的非理性。
3、网络舆论缺少必要的引导和规制。网络世界是一个自由的世界,公众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充分的行使,但自由的行使不可能是任意的,而是要有一定限度的,就像权力不受约束就会产生腐败一样,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就会走向混乱,“网络黑社会”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正如洛克所说:“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个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⑪
4、司法活动的理性化、程序化和相对封闭性与网络舆论的特点产生冲突。司法活动具有理性化、程序化和相对封闭性的特征,法官审理案件应做到理性、规范、独立、专业。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要注重实体的正义,同样不能忽略程序的正义;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一个专业的理性活动,必然又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而网络舆论是基于情感和道德之上作出的,往往只关注个案和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忽略了法律程序、证据的重要性,两者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同,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四、妥善处理司法活动与网络舆论的关系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面对网络舆论不能一味的防、堵、怕,而要针对网络舆论的特点和反应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进行解决。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民众对于权力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⑫网络舆论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表达民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司法民意不仅不能拒绝,而且要最大限度的倾听,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合理引导和适当规制,努力做到“中和民意以安四乡”。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从自身查找一下原因,增强应对网络舆论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司法活动与网络舆论的关系。
(一)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做好法院工作。
针对网络舆论反应强烈的问题,司法机关要从自身管理做起,解决自身问题。首先,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打击司法腐败,纯洁司法队伍。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不廉导致的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极大的伤害了法院、法官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其次,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的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为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司法理念。不断的提升自身素质,防止错案的发生,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的特征,不能同一个案件前后出现过于悬殊的判决,例如“许霆案”。最后,要提高办案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审判超期问题,进一步规范法官用语和法官行为,规范法律文书的书写。通过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必须建立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之上。“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公开、不透明是“腐败”的温床。司法的公开有利于加强对公众的法治教育,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公正,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心理,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度。司法的公开不仅仅是为了监督。公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又是他们主动参与司法活动的前提。⑬司法公开是消除疑虑的最好办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器,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三)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
“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网络舆论的产生、发展到消散,是有一定规律的,具有可控性,所以针对网络舆论要摒弃“捂”和“堵”的思想,而要及早的介入,及时的作出回应,将事态化解在起始阶段。“谣言止于智者”,信息沟通的不畅容易引发公众集体的负面揣测,面对网络舆论,要准确判断,及早公布相关信息,消除公众的疑虑,抢占先机,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理性的轨道。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要建立“网络舆论解答员”制度,及时发现网络舆论的异动,进行及时的沟通交流,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答,澄清事实的真相,将事态控于“萌芽”,避于“无形”。
(四)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
要实现网络舆论的自由,就必须对网络舆论进行规制,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⑭针对别有用心的虚假网络舆论发起者,扰乱网络秩序的个人和团体,必须加以规制,要加强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将网络舆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加强法律对网络舆论的规制和保障。同时,要加快“网络道德”的建立,增强网民言论的理性,让网络充满理性的声音。正如有学者所说,网络的力量在司法活动中已得到了现实的验证,但如果网络的力量没有理性的驾驭,对正常的司法活动的危害将是危险的。⑮网民在享用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网络责任,还网络以理性的空间。
参考文献:
① http://cnnic.cn/dtygg/dtgg/201101/t20110118_20250.html,访问时间:2013年1月4日。
② 颜开云:《网络舆论监督及其影响》,暨南大学新闻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3页。
③ 李兢兢:《网络舆论的自由表达与限制》,载《新闻前哨》,2004年第7期。
④ 陈华杰主编:《司法公正和网络舆情》,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⑤ CNNIC发布《第30次中国大陆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中指出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网民数量达到3.88亿,相比之下电脑为3.80亿,手机成为大陆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
⑥ 黄双全:《论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⑦ 陈华杰主编:《司法公正和网络舆情》,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⑧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第39页。
⑨ 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研究》,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⑩ 何悦:《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载《产业观察》,2012年,第1期。
⑪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⑫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⑬ 张建伟:《司法公开的五个角度》。[EB/OL].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7_29/3220675.shtml。
⑭ [法]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