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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执行主体问题

发布时间:2015-02-28 10:29:42


执行依据中对执行主体的认定、主文中对执行主体的阐述都将对以后的执行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实际,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审查侵权的未成年人是否有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把握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判决主文,分清楚监护责任、垫付责任、补充责任,以便执行工作更好的开展。其次在审判阶段,利用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希望减少惩罚的期待心理,将赔偿等事项纳入调解,尽可能的将易产生的执行纠纷化解于审判当中,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防止矛盾的升级。

   (三)把握立法宗旨及司法理念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与社会发展完全同步,所以难免对某些情形产生法律真空,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要把握立法宗旨及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侵权纠纷中,未成年人是真正的侵权主体,考虑到其民事责任能力的有限,经济基础薄弱,缺乏赔偿能力,而将其责任“压”在了监护人的身上,这样的立法本意也是为了使受害人能有得到救济的最大可能性。当监护人无履行能力,而真正的侵权人有责任能力时,完全应该由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因为法律上暂时无明文规定为由而使真正的侵权人不必担责,即与立法宗旨相悖。《德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之间对子女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与子女承担连带责任、数个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此亦表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是得到认可的。广东、深圳等地方法院对此情形的规定,即是把握了立法宗旨及司法理念,符合当前的执行现实情况。

  执行主体的准确把握是规范执行程序的基本前提,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及侵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主体的确定及其成年后能否成为被执行人的明确规定将对化解此类案件举足轻重。相信随着人们法治理念的增强和我国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这个空白地带定将纳入法治怀抱,并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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