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我院民一庭处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的父亲因病去世,原告将继母、同父异母的妹妹、爷爷、奶奶诉至我院,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去世是留下了一间50多平米的老房,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其继母、同父异母的妹妹在此房屋居住,且在原告的父亲去世前,原告与继母矛盾就较大,由于原告的继母是临时的工作,每月工资仅500元,所以继母没有给付能力,原告要求继承该房屋。到法院之后,双方更加互不相让,矛盾加深、误会变大,双方对房屋的价值也存在较大争议,若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话,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花费了几千元的评估费,这样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对此类案件研究方法,对双方耐心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认清责任,尽量化解双方的矛盾。老百姓打官司有时不是单纯地为了钱,而是为了一个理,在分清是非、对错的前提下,案件在未做鉴定的情况下,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继承款分期给付。
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使我认识到人民法官必须为人民,法律固然重要,但法官也要明白人情事理,真正地为百姓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地使家庭关系得到恢复,一名好法官,必定心系百姓,用自己所有的智慧和能量为群众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