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驾驶机动车(出租车)在工农区将原告撞伤,因原、被告在起诉前曾多次协商,但仍未协商成,双方矛盾较大,原告起诉后,诉讼请求大部分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没有钱做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提出追加车主为本案被告的申请,而且车主住址不详,很难找到,后主审人多次找到该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掌握了案件事实,给原、被告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调解结案。送达调解书后,法官也积极敦促被告履行赔偿责任,现本案有责任的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同时被告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1、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保障行人安全。
2、受害人也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诉讼请求不能随意主张,否则要向法院多交诉讼费。
3、对于肇事司机来说,当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时,应该主动承担责任,不要推脱,即使进入法律程序,也应努力以和平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