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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告学校,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07-17 11:37:59


  近日我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受聘于鹤岗市某私立学校, 2008年原告请假外出看病,但未提供诊断书。被告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并作出原告予以除名处理决定。现原告要求:给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金15,6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未与我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从而导致我方无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鹤岗市某私利学校给付原告保险金8,000.00元。

  法官提示:

  1、聘用教师应在聘用期间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学校应按聘用合同缴纳法律规定的保险金,不应以各种托词侵犯教师的合理待遇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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