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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需谨慎,发生争议难脱责

发布时间:2015-02-25 10:47:06


我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吴某诉称,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在承租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宫某。租赁期限届满后,宫某未如期腾迁房屋,超期使用房屋三个月有余。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超期使用房屋费用及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及其将房屋转租给宫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宫某为由,不同意承担责任。宫某亦对其转租房屋及超期使用房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因其签订的转租合同中对赔偿损失的约定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相应内容不一致,故其只同意给付超期使用期间的费用,不同意赔偿损失。本案经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以被告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宫某向原告支付超期使用房屋费用的结果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转租行为对出租人无效。因转租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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