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受理一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同案件,原告李某某的父亲因重病身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法院时,情绪很激动,民二庭负责人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注重心理疏导,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实现矛盾化解,最终调解结案,具体案情如下:
本案的原告方文化水平不高,同时销售保险的业务人员对保险合同内容讲解也不够详细,原告不太了解被告方一些保险理赔内容及相关规定,出险后,被告保险公司只理赔了85,482.61元。事后,原告得知被告的理赔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单进行理赔,仍需继续理赔23,487.39元,于庭长翻阅了相关卷宗,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后,为了便民、利民、为民司法,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双方的态度都相当的强硬,一方坚持要求赔偿,一方坚决不同意赔偿,庭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更是针锋相对,丝毫不肯让步。原告称,被告提供的合同都是事先拟好的,选择方式也是事实由被告选择好的,原告方根本没有商量和自主选择的余地,合同应该属于格式合同,应从有利于原告方加以理解。被告却声称如果原告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不会给原告理赔,庭中调解也未果。为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为了更好解决矛盾,于法官找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其辩法析理,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之处,最后,口服心服,同意为原告理赔。
正是经过民二庭负责人于大龙的多次不厌其烦的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工作,从为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最终使得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