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王某诉称其在去被告张某经营的书画馆打算装裱字画时,因被告张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字画背面出现破损,故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张某否认破损系其所致,而原告王某也未能提供破损系被告张某行为所致的证据。庭后经向原告释法解疑,本案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法官提示:发生民事纠纷时,应特别注意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存,莫因缺乏证据丧失胜诉可能。本案中,原告王某在发现字画背面破损时,即应及时通过拍照、调取监控录像、固定证人等方式保存破损确系被告所为的证据,正因原告缺乏这种证据意识,导致其因不能举证丧失胜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