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自愿达成协议 不违法当履行

  发布时间:2014-06-20 13:35:59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约定,2013年5月26日,原告将被告的共计40吨的废铁运至河北省唐山市,运费共计10,400.00元(260.00元×40吨)。原告将货物运至唐山后,被告只支付了6,000.00元运费,剩余4,4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结清。原告患有抑郁症,由于此事导致病情复发,无法开车造成巨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运费4,4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000.00元。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5月25日,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的40吨废铁运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销售,运费共计10,400.00元(260.00元×40吨)。双方未明确约定到货时间。原告于2013年5月26日出发,途中经唐山高速公路路口与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处理完该纠纷后于2013年5月29日到达目的地卸货。被告支付了6,000.00元运费,剩余4,400.00元运费未付。本院判决给付原告运输费用4,4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货物运输协议,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因此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给付运输费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